發(fā)布時間:2021-05-22
4月30日,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在官方公報發(fā)布了第2021/266/AD18R1號公告,對原產于中國的進口載重輪胎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進行披露,建議維持2015年第154號決議所確定的反傾銷稅,有效期為5年。
該裁定認為,若取消涉案產品的反傾銷稅,則涉案產品的傾銷以及該傾銷對歐亞經濟聯盟產業(yè)構成的損害將繼續(xù)或再度發(fā)生。
涉案產品的歐亞經濟聯盟稅號為4011201000和4011209000。
利益相關方應于2021年5月14日(含)前提交本案評述意見。
據中國橡膠網了解,2014年9月1日,歐亞經濟委員會對原產自中國的進口載重輪胎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。
2015年12月18日,依據2015年11月17日第154號決議,歐亞經濟委員會開始對華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,反傾銷稅率為14.79%~35.35%,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7日。
2020年8月19日,歐亞經濟委員會對華載重輪胎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。
2020年11月17日,依據歐亞經濟委員會2020年11月13日第143號決議,歐亞經濟聯盟延長中國載重輪胎反傾銷稅的有效期至2021年8月18日。